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


 

 

 

 

 

 

 

 

 

 

 

 

 

 

 

 

 

厦大人〔201810 

 

 

 

 

 

 

关于印发《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

 

 

 

 

2018  1  21

 

3522vip浦京集团办公室 2018  1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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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

 

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推动博士后成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和科研工作的生力军,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 号)、《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以及《3522vip浦京集团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大人〔201513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

 

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领导

 

下,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在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

 

责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和在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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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等。学校其他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

 

作。学院党委应做好博士后招收的思想政治考察工作,加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 5 人,设负责人一名,原则上由院长或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流动站管理细则,拟订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召集博士后招收选拔、考核以及出站等工作。

 

流动站所在学院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

 

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科研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促进博士后在站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按经费来源分为学校资助招收(以下简称学校资助类博士后)、学校与工作站联合招收(以下简称联合招收类博士后)、合作导师(培养单位)自筹经费招收(以下简称自筹经费类博士后)三大类。

 

1.学校资助类。学校资助类博士后应全职到校,在合作

 

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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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类博士后由学校和合作导师(或招收单位)共同资助,学校对每名博士后的资助期最长为3年,超过3年的,博士后薪酬由合作导师(或招收单位)全额承担。学校对博士后薪酬标准不设上限,鼓励合作导师在最低薪酬标准之上提高配套资助经费,以吸引优秀人才。

 

学校资助类博士后的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应转入我校。

 

2.联合招收类。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由设有博士后工作站

 

的单位和我校合作招收,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在工作站开展指定课题研究。

 

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由工作站资助经费,其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不转入我校。

 

3.自筹经费类。自筹经费类博士后招收对象是在职人员,

 

要求能够脱产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自筹经费类博士后可由个人自筹经费、或培养单位或合作导师资助,其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不转入我校。

 

除特别优秀人员外,学校原则上不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合作导师招收资格

 

1. 应为我校在职教师,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 57 周岁以下(正在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2.正在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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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的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

 

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台港澳地区人员应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

 

2.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年龄在 35 周岁(含)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4.符合流动站管理细则有关博士后的招收要求。

 

第十条 流动站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结合本学科特点

 

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博士后招收的政治考察标准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博士后招收条件,强化学术组织在博士后遴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在招收外籍博士后时,流动站所在学院应配

 

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外籍博士后来华前两个月办妥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在外籍博士后持工作签证入境后 30 天内办妥在华居留许可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联合

 

招收培养博士后,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社会常年公开招收博士后,博士后

 

进站申请经流动站及学院聘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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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

 

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学校与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科研任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流动站及学院党委应开展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针对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开展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帮助博士后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工作需求,可

 

给予全职在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特任助理研究员、特任副研究员、特任研究员学术头衔,以便于博士后申请科研课题及开展学术交流。

 

(一)特任助理研究员原则上,博士后进站即可给予特任助理研究员学术头

 

衔。

 

(二)特任副研究员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中期考核合格且续签工作协议,在站期间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可给予特任副研究员学术头衔。

 

(三)特任研究员

 

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博士后,可依据《3522vip浦京集团南强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报特任研究员,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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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聘委会审批通过后,可给予特任研究员学术头衔。

 

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基础上,流动站可根据学科特点,进一步设定学术头衔给予条件。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工作

 

1.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向合作导师正

 

式提交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和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指导博士后进一步修改确定研究计划。

 

2.博士后应定期(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 2 次)向合作导

 

师报告科研计划的进展情况。合作导师应定期举行博士后科研工作讨论会,指导和帮助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

 

3.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并积

 

极关注国内外其他科研项目的申请动态和信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积极参与申报。

 

4.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到的科研资助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5.合作导师及学院对博士后申报科研项目应给予必要的

 

指导,保障其基本科研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使用。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项目验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应办理项目单位变更手续,不能变更单位的,应与学校和导师签署承诺函,明确项目后续结题事宜,博士后出站后仍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结题任务。

 

第十八条 博士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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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高水平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自入选次月起,按每人每月

 

8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发放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执行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

 

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3522vip浦京集团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3522vip浦京集团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联合招收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1997]5 号文第 25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1.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博士

 

后出国(境)前,应根据学院及合作导师要求,妥善安排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入选国家、省市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3.学校资助类博士后通过学校办理出国(境)手续;自

 

筹经费类及联合招收类博士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4.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博士后出国(境)逾期 30 天不归的,合作导师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流动站,流动站按退站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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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学校教职工进行考勤

 

管理,博士后应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各流动站应按月如实报送考勤情况。

 

博士后请假须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事假超过 15

 

天的,须报学校同意。未按规定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等行为视为旷工,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中期(年度)考核

 

1.博士后工作满一年应及时进行中期(年度)考核,主

 

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品德学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效。

 

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以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发表科研论文或论著、科研获奖、申请专利等为主。

 

2.考核标准与程序:各流动站自行设定考核标准和程序,

 

并自行组织实施。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4.考核结果应于协议期满前报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

 

室,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与其续签工作协议。

 

5.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的考核一般由工作站组织,特殊情

 

况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协商确定,可由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组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 2 年,期满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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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

 

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

 

3.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或招收单位)与博士后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重新签订工作协议,在 2 4 年内灵活确定工作时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

 

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6 年。6 年期满后,可纳入学校全时制专职科研人员管理。

 

4.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提前填写《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

 

后提前(延期)出站表》,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四条 出站考核

 

1.博士后出站前,流动站组织实施出站考核,对博士后

 

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

 

2.考核标准与程序: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出

 

站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

 

3.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

 

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

 

4.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一般由工作站组织实

 

施,特殊情况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协商确定,可由工作站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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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站联合组织。

 

第二十五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学校报请国家博

 

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可按照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程序参与竞聘,学校从中选聘优秀人员留校任教。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根据学校岗位公布情况随时申请聘任

 

学校教师职务。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可累加计算为助理教授

 

任职时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

 

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学校不予代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

 

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4.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

 

5.因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

 

7.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8.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9.协议期满,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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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

 

形。

 

第二十九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

 

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联络工

 

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六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助类博士后实行协议薪酬制,在学

 

校最低薪酬标准基础上,合作导师(或招收单位)可与博士后通过工作协议确定具体薪酬。薪酬总额包含工资、津补贴、补助、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

 

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学校依法从博士后薪酬中代扣代缴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博士后及台港澳地区博士后的公积金政策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因工作需要,受学院或合作导师指

 

派出国(境)开展科研工作的,以及入选国家、省市项目的,薪酬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

 

1.外单位未给予薪酬或生活性补贴的,学校薪酬待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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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2.外单位给予的薪酬或生活性补贴高于学校薪酬待遇

 

的,学校停发工资、津补贴及补助,停缴公积金,社会保险由学校代缴,所需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由博士后于出国(境)前一次性缴交至学校财务处。

 

3.外单位给予的薪酬或生活性补贴低于学校薪酬待遇

 

的,学校发放薪酬差额。差额优先用于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若差额不足以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仅缴社会保险,停缴公积金;若差额仍不足以扣缴社会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博士后于出国(境)前一次性将应缴费用缴交至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请假按照以下规定发放薪酬:

 

1.产假:产假期间薪酬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2.事假: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3 个工作日的,从第 4 个工

 

作日起,工资、津补贴及补助按日扣减。日扣减金额计算方式为:每月工资、津补贴及补助的总额除以 22 天。

 

3.病假:当月超过 10 天的(含公休假,下同),工资、津补贴及补助发放 65%;当月超过 15 天的,发放 50%。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的,扣一个月工资、津补贴及补助的 50%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每月工资、津补贴及补助发放 35%

 

4.旷工:旷工期间不予发放薪酬,学校视情况还可给予

 

一定的处罚。

 

工资、津补贴及补助指薪酬总额扣除单位缴交的公积金、午餐补贴、防暑降温费和教师节慰问金后剩余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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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补贴按照《3522vip浦京集团工作午餐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住房实行公寓租住和房租补贴相结

 

合的办法。博士后可自主选择租住博士后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租用,公寓租住期限最长不超过

 

6 博士后出站应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寓。

 

博士后公寓具体租住和补贴办法、日常管理等依据《3522vip浦京集团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按学校教职工子

 

女同等待遇办理入园、入学。

 

第三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享受

 

应有的薪酬待遇。外籍博士后的随行家属来华前需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在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 自筹经费类博士后的薪酬、住房、子女就

 

学等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自筹经费类博士后全脱产在我校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21 个月以上、在站期间以3522vip浦京集团名义申请并获得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等以上资助,且以3522vip浦京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取得 1 

 

以上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校奖励 12 万元。

 

第三十九条 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的薪酬、住房、子女就

 

学等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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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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